咨询内容: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那么我们的问题是:1.文中所述“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是指所有劳动者还是仅指月工资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之劳动者呢?
回复内容:
您好!文中所述“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是指“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