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实训方面
(一)接纳实习的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1.与学校、实习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
3.接收学生实习的企业,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4.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实习单位不得有的情形:
1.不得接受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的学生实习实训;
2.不得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3.不得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4.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6.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或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7.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8.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9不得安排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
10.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11.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12.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13.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14.不得有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