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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程序

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程序

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修正)第十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修正)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21号令)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27号令)第七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20〕22号)第六十四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20〕22号)第六十五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20〕22号)第六十六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20〕22号)第九十四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号)(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职工外伤 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7年1月1日执行);

《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和广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包括《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和《广东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


申请条件

1.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且存在医疗依赖的(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4个月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停工留薪期确认。

2. (15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

3. (1年后)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 工伤康复确认申请——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确认申请。

5. 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工伤职工原工伤部位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的;工伤职工出现原工伤的后遗症或自觉症状,在原工伤部位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存在工伤致残后仍需要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的。

6.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申请——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申请。

7.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因停工留薪期确认存在争议的。

8.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的;

9.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的;

10. 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的。

办理材料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包括: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出院小结、重要检查报告等,要求能支持鉴定(确认)申请事项;

(三)被鉴定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四)其它鉴定(确认)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具体鉴定(确认)事项的不同,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不同要求。有关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事项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或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的办理流程中下载或查阅,也可到就近人社部门办事窗口领取或咨询。

温馨提示:

由合法组织依程序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的,其《委托书》需写明: 被鉴定人姓名、身份证号,鉴定(确认)事由,鉴定伤病情或鉴定部位,委托鉴定类型及项目,鉴定适用标准等相关信息。经经办机构审查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登记。

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目前有三种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人,凭相关申请材料(见上一章节)到被鉴定人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的办事窗口进行现场办理。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会出具鉴定通知书。

2.邮寄申请: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相关申请材料寄送到被鉴定人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的办事窗口。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会出具鉴定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后续手续。

3.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行网上办理鉴定业务申请,经预审通过后会有短信通知办理后续手续。

温馨提示: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如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再办理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后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一年后复查)、工伤康复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复发确认。

(二)现场鉴定

被鉴定人持鉴定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鉴定(确认)项目要求的所有鉴定材料,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鉴定时间,到指定鉴定服务点进行现场鉴定(具体时间、地点详见鉴定通知书)。

温馨提示:1.应当参加现场鉴定的被鉴定人,因故不能参加现场鉴定的,须书面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重新安排鉴定时间和场所,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顺延。

2.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鉴定或拒绝要求检查检验的,当次鉴定终止。当终止情形消失,用人单位可重新提出鉴定申请。

3.被鉴定人选择书面鉴定方式的(限适用于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等),提交鉴定材料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组织专家鉴定。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可选择“网上申请”+“书面鉴定”快办方式。

(三)领取结论

1.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前往该业务经办窗口现场签名确认领取鉴定(确认)结论。

2.在提出鉴定申请时确认通过邮寄方式接受送达的,鉴定申请人需正确填写受送达人的收件地址。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确定的受送达地址不一致的,可在申请表中分别注明。因受送达人主要因素(收件地址填写不准确,或收件地址发生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的,自邮件文书退回之日起视为完成送达。


办理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温馨提示:结合“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对于伤情诊疗资料完整、伤情较为清晰的,我市可在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办理地点及办理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241225).jpg

联系电话

0769—12345  

办理机构

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收费标准

初次鉴定300元/人次,复查鉴定350元/人次

相关表格下载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填表样版》

温馨提示

1.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查,被鉴定人所需鉴定费用不属社保基金支付的,须持《东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费,或扫码缴费。

2.其它鉴定(确认)事项的具体办理要求以经办机构审查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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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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