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统筹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依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建议,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技工教育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牵头拟订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的管理政策,牵头拟订符合产业发展的技能人才、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牵头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五)组织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聘用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评价和培养工作,负责高层次人才载体建设的组织、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综合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七)负责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以及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
(八)参与拟订异地务工人员服务政策,协调开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组织拟订、实施人才入户政策,指导、监督园区、镇(街道)开展人才入户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问题的案件。
(十)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政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园区、镇(街道)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等政策,对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和交流合作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的落实,并承办表彰有关工作。
(十四)划入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101号、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大道168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769-2283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