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治理欠薪冬季行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拖欠工资、非法劳务派遣、违法使用童工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现通报一批典型案件,教育和警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醒劳动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遇到劳动保障权益受损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
案例一:拖欠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凤岗分局接到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投诉,反映拖欠工资问题。凤岗人社分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拖欠42名员工2024年6至12月工资共约57.19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无法联系。
2025年1月7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凤岗分局在该公司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限期内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员工工资问题。2025年1月13日,人社部门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信息网网上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2025年1月17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凤岗分局以公告形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限期内发放员工工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逾期未返回处理员工工资问题。
2025年1月22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凤岗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公安部门于当日立案侦查,并于1月26日将法定代表人周某抓捕归案。
【典型意义】
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是劳动者及其家庭赖以生存的基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处理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切不可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
案例二:某公司因拖欠工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案情简介】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平分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拖欠45名员工2024年6月至10月份工资共约33.27万元。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平分局当场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24年11月15日前对以上问题作出整改。责令期满后,该公司未按照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平分局再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改正。2025年1月2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平分局向该公司直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4000元,并将该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期3年。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自觉树立诚信守法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积极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案例三:某派遣公司未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被罚款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洪梅分局对东莞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该公司派遣至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的部分员工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洪梅人社分局随即立案处理。
2025年1月1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洪梅分局向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于2025年1月21日前对社会保险登记问题作出整改。该公司逾期未按照规定为派遣至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的34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25年2月2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洪梅分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对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坚决维护,推动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四:违法招用童工将面临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9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安分局接到线索,东莞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涉嫌招用童工。长安人社分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阅用工资料及对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公司在2024年12月2日至12月4日期间使用童工2名。
2024年12月9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安分局依法对东莞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2024年12月10日,2名童工的监护人将其接回居住地。
2025年2月2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东莞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所有用人单位,用工需谨慎,勿碰童工“高压线”。招录员工时,务必核查求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广大家长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人社部门持续打击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一经查证将依法严厉惩处。
案例五: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违法招用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麻涌分局接到线索,随即对东莞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招用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理。经调查核实,东莞市某娱乐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违法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工作。
2024年11月15日,针对该公司违法招用未成年工行为,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麻涌分局依法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改正。2024年12月6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麻涌分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负有对招用人员进行年龄审查的义务,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娱乐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案例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劳务派遣活动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9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道滘分局在巡查中发现东莞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1月29日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活动,随即立案处理。
2024年11月29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道滘分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遏止擅自经营劳务派遣活动的违法行为。2024年12月30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道滘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358元。
【典型意义】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涉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条件等切身权益,对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在源头上加强了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益,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将被罚款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9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厚街分局在巡查中发现东莞市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至2024年8月期间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随即立案处理。
2024年8月29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厚街分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停止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2024年10月11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厚街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的重要渠道,但一些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无视法律法规,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人社部门对于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发现一例、处理一例。
案例八:东莞市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因拒绝询问调查被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道滘分局对东莞市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巡查,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公司负责人于2024年12月9日携带有关书面材料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道滘分局接受询问调查。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5年2月13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道滘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或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