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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执法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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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欠薪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27-047号)。经调查,被告知人存在以下情形:拖欠43名劳动者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工资529807.16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我局已于2021年01月05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知人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
2021年01月29日
《劳动保障监察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27-04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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