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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执法一科 |
东莞市新伟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27-080号)。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27-080号)的要求,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东莞市新伟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工资统计表、欠条、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27-08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27-080-02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1年2月4日
(东莞市新伟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20-27-080 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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