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太子酒店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依法为杨爱军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1〕第27-091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1〕第27-091号)的要求,对存在未依法为杨爱军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
2022年02月25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1〕第27-09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