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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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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执法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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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18-069号),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9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18-06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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