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凯响(身份证号码:41150219******0010):
我局查处你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102号)。
经调查,你入职东莞纬琦合金塑胶玩具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12月9日在未离职的情况下通过社保网上申报系统为自己办理减员手续,并将减员的原因填报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你于2019年12月10日在社保微信平台申领了失业保险待遇,于2020年1月领取了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4042.4元。上述事实有柳凯响参保登记证明材料、失业保险申领材料、待遇支付材料、入职表、劳动合同、考勤工资计算表、离职证明材料;东莞纬琦合金塑胶玩具有限公司厂长郑少连、副厂长张锦东、人事经理张学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局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138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理):1.你应将骗取的4042.4元失业保险待遇退回指定账户(附后);2.处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12127.2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接受退还社保基金的账户名称: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东莞城中支行
接受退还社保基金的账号:106004516010002356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10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