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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执法一科 |
东莞市正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违法使用童工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7-031号)。经调查,你单位在2021年6月19日至2021年7月17日使用童工李帅(性别:男,出生年月:2006年3月5日,身份证号码:41172420******401X,入职时用名:蔡成天)从事普工岗位工作。我局指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童工行为,将童工交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指令书7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情况和以下材料:1.公章,2.童工离职证明,3.童工工资结算凭证,4.童工的接收证明报我局黄江分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日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7-03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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