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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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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执法一科 |
东莞市竹兰兰连锁有限公司
我局在查处你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1]第20-014号)。你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19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230日(暂计至2022年5月6日),产生加处罚款19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银行缴纳本金19000元、加处罚款19000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06月10日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 [2021]第20-0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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