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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奥美印刷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18-006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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