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发布日期:
|
来源: 执法一科 |
深圳市互成模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7-221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7-221号)的要求,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0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7-221号).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移动门户
-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