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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小叶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03-15 16:2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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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小叶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10-142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10-142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10-142号)及送达回执、叶子音乐餐吧10月工资表、202210月、11月、12月考勤表、厨房承包合同、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3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315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10-14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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