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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本网 |
东莞市和一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07-19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罚款的缴款义务,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6196元,加处罚款46196元,没收违法所得2309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46196元、加处罚款46196元、没收违法所得23098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5日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07-19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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