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谢青青(身份证号码:43262419******6327榮高喷涂厂的经营者)
地址(住所):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277号)。经调查,你未在与史均辉等8名劳动者离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经责令限期改正,你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277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拖欠员工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277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现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80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1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27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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