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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桥头优优灯饰加工厂)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09-28 09:3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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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东莞市桥头优优灯饰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南晴  

注册地址: 东莞市桥头镇雅堤南一路1032301

实际用工地:东莞市桥头镇屋厦村南四街8号之一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5040F4E

我分局查处东莞市桥头优优灯饰加工厂欠发员工20232月份至20238月份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3〕第13-101号)。

经调查,东莞市桥头优优灯饰加工厂存在以下情形:你单位无故拖欠11名劳动者20232月份至20238月份工资104432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我分局于202382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13-101号),你单位逾期未支付。我分局于202396日再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13-101-2号),你单位仍逾期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13-10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13-101-2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东莞市桥头优优灯饰加工厂未发工资表》、《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将你单位(个人)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3年。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七条规定,如你单位(个人)在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六条规定,被告知单位(个人)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928

《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3〕第13-1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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