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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青青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11-13 14:5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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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谢青青(身份证号码:43262419******6327榮高喷涂厂的经营者)

地址(住所):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277号)。经调查,你未在与史均辉等8名劳动者离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经责令限期改正,你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277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拖欠员工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277)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现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80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3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27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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