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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寮步零点酒吧)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12-08 18:0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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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寮步零点酒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汝彬

地址(住所):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塘边路段)华利海派大厦二栋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0095395Q

我(局)查处 你单位违规招用未成年人从事工作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08-106号)。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你单位于2023216日至2023622日招用未成年人王妃(性别:女,出生日期:2006***日,身份证号:22052320********22,入职用名:刘秀眉)从事工作;于2023528日至2023622日招用未成年人陶成双(性别:女,出生日期:2007***日,身份证号:45263120********81)从事工作;于2023425日至2023622日招用未成年人郑钰羚(性别:女,出生日期:2006****日,身份证号:44172120********45,入职用名:林珊好)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公安部门提供的叶汝彬、王妃、陶成双、郑钰羚的询问笔录及全国人口基本信息;王妃、陶成双、郑钰羚的《零点酒吧入职档案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208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08-10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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