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寮步零点酒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汝彬
地址(住所):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塘边路段)华利海派大厦二栋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0095395Q
我(局)查处你单位违规招用未成年人从事工作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08-106号)。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6月22日招用未成年人王妃(性别:女,出生日期:2006年5月**日,身份证号:22052320******2622,入职用名:刘秀眉)从事工作;于2023年5月28日至2023年6月22日招用未成年人陶成双(性别:女,出生日期:2007年6月**日,身份证号:45263120******2081)从事工作;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6月22日招用未成年人郑钰羚(性别:女,出生日期:2006年10月**日,身份证号:44172120******3545,入职用名:林珊好)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公安部门提供的叶汝彬、王妃、陶成双、郑钰羚的询问笔录及全国人口基本信息;王妃、陶成双、郑钰羚的《零点酒吧入职档案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9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08-10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