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虎门鸿鑫塑料加工店
经营者:孟仙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新沙埔七巷18号102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6RNMM1Q
我(局)查处东莞市虎门鸿鑫塑料加工店使用童工一案,因现场送达文书经营者孟仙拒绝签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03-29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03-295号)。你单位于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使用4名童工(1、李继成,性别:男,出生日期:2007年12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620******0138,于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从事组装加工工作;2、沈文海,性别:男,出生日期:2007年11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620******0352,于2023年9月22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从事组装加工工作;3、唐俪香,性别:女,出生日期:2008年9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620******0165,于2023年9月23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从事组装加工工作;4、沈文杰,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11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620******0318,于2023年10月4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从事组装加工工作)。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