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珠海荣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彦
地址(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272号1608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4UB661
我(局)查处 你单位未支付东莞保汇北岸未来时区花园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班组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137号)。你单位(个人)在 劳动用工、工资分配 等方面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137号)的要求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派负责人并携带有关书面材料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接受询问调查。上述事实有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137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现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达指令如下:立即携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137号)要求的书面材料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接受调查。你单位(个人)应当自收到本指令书后3个工作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情况和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如有委托);3.员工花名册;4.2023年1月至10月份工资发放签收表;5.2023年1月至10月份考勤记录(表);6.全部员工劳动合同;7.银行代发2023年1月至10月份工资对账单;8.公章;9.发放工资流水记录;10.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凭证和三方协议;11.分包委托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和委托银行代发凭证;12.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或保函;13.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专款专用协议书;14.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凭证;15.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16.工程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17.总包和分包单位资质等资料,报我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日
珠海荣坚-《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13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