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奥嘉德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镜南
地址: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碧湖工业区雨湖路1号B栋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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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东莞奥嘉德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我分局监察员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1-035号),东莞奥嘉德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无人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1-035号)。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1-035号)的要求进行整改。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1-035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1-035-02号)及送达回执、东莞奥嘉德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月份工资表、东莞奥嘉德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锦程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东莞奥嘉德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刘继保、钟中明、候长星等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东莞奥嘉德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