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千域仓储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苟学龙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南潢路17号1栋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0FEL35
我(局)查处东莞市千域仓储供应链有限公司欠薪一案,因无法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学龙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21-023号),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你单位无故拖欠28名劳动者2023年4月工资102851.14元,拖欠33名劳动者2023年5月工资77874元,拖欠14名劳动者2023年6月工资43643.4元,拖欠7名劳动者2023年7月工资16178.26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1-023号),你单位逾期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21-023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21-023-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1-02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欠薪企业工资发放计划》、《守信承诺书》、《东莞市千域仓储供应链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统计表》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3年。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七条规定,如你单位在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六条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7日
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21-0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