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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川页模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6-02 18:2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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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川页模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理强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沥南门路17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9CBT6N            

局查处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19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险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19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19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19号)及其送达回执、东莞市川页模胚科技有限公司2023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41月份工资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相关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62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1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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