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示公告 >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公告栏

(东莞市诚煜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6-07 15:3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字体:


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诚煜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振波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金钱岭四街312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BR975R26

我局查处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224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经调查,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224)的要求于2024312日派负责人并携带有关书面材料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接受询问调查。上述事实有:东莞市诚煜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12月工资表、20241月工资表;夏梅的身份证复印件;员工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224)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依据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111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67

(东莞市诚煜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pdf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