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 东莞市常勤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大岭街22号5栋101室
实际用工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东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9D2B4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郭川宝
我分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员工2024年1月份至2024年4月份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3-036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3-036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3-036号)及其送达回执、东莞市常勤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未发放员工工资的工资表、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罚款1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7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3-03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