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常勤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大岭街22号5栋101室
实际用工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东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9D2B4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郭川宝
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4173
我分局查处你单位(个人)拖欠员工2024年1月份至2024年4月份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个人)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13-036号)。
经调查,你单位(个人)无故拖欠11名劳动者2024年1月份至2024年4月份工资共223325.87元,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向你单位(个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3-036号),你单位(个人)只支付了60756元,仍拖欠10名员工工资共162569.87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3-03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3-036-2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东莞市常勤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未发放员工工资的工资表、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将你单位(个人)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3年。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七条规定,如你单位(个人)在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六条规定,被告知单位(个人)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7日
《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13-04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