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虎门米娜凯威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明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82号虎门万达广场4栋214-2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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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051-1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险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第03-051)。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24〕第03-051-1)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05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051-1号)、送达回证、民事判决书(2024)粤1972民初384号、生效证明书、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社会保险人个缴费证明、中国工商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电子版)、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 03-05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