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示公告 >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公告栏

(张泽英)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6-24 17:4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字体:


举报人/投诉人: 张泽英                                  

身份证号码:51160219******1142                          

地址(住所): 成都市温江区  

我(局)查处关于你投诉东莞市耀铭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为你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一案,因你拒绝签收《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05-314-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05-314-2号)。  

一、关于你投诉东莞市耀铭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198月至201912月期间未依法为你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问题,该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我局不再查处。

二、关于你投诉东莞市耀铭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201月至202212月未按实际工资基数为你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数额的问题。经查处,我局已于2024327日向东莞市耀铭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要求该单位依法为你足额申报缴纳20223月至2022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数额。该单位承诺按照限期改正指令要求为你依法足额申报补缴20223月至2022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数额,但不同意承担依法应由你承担的个人缴费的费用。我局于2024417日公告送达《关于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的通知》(东人社监字〔2024〕第05-314-2号),通知你配合该单位办理补缴手续。鉴于你在公告送达《关于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的通知》(东人社监字〔2024〕第05-314-2号)后的7个工作日内尚未配合该单位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因此需请你配合该单位共同办理养老、失业保险补缴手续。关于东莞市耀铭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201月至20222月未按规定以实际工资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鉴于该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我局不再查处。对于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已于202463日为你办理了补缴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624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张泽英).pdf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