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蔓莉菲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晓琼
地址:东莞市寮步镇西溪大进工业园一路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32312617
我局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东人社监列决字〔2024〕第08-427号)。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你单位无故拖欠148名劳动者2024年2月、3月份工资743313.76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8-427号),你单位逾期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8-427号及其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8-427-02号及其送达回执、东莞蔓莉菲鞋业有限公司2024年2月、3月份工资表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3年。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六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东莞蔓莉菲鞋业有限公司)《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