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广东永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祖永
地址(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一号天安数码城B2栋6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3963488H
我(局)查处你单位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0-004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0-004号)的要求依法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有:1、《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0-004号);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4、《广东永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未发工资明细》;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0-004号)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4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 20-00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