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贵州企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候顺伟
地址(住所):紫云自治县五峰街道团坡村惠民小区B-1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6HHDPF3A
我局查处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9-227号)。经调查,你单位于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使用童工蒙德燕(性别:女,出生日期:2008年12月**日,身份证号码:52273220******0126)、李文杰(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8月**日,身份证号码:62102620******1271,入职用名:李辉)、王传发(性别:男,出生日期:2010年3月**日,身份证号码:52020320******0374)、肖华浪(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11月**日,身份证号码:52020320******037X)、赵书乾(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11月**日,身份证号码:53262820******2918)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贵州企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童工蒙德燕、李文杰、王传发、肖华浪、赵书乾的身份证复印件;贵州企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2024年3月傲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勤&加班统计表、2024年企顺傲声电子厂3月离职员工工资表、傲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入职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 29-22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