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投诉人: 吴成美
身份证号码:42068419******401X
地址(住所): 湖北省宜城市孔湾镇
我(局)查处 关于你投诉东莞市耀铭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为你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 一案,因 你拒绝签收《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5-314-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5-314-1号) 。
一、关于你投诉东莞市耀铭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未依法为你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问题,该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我局不再查处。
二、关于你投诉东莞市耀铭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至2022年12月未按实际工资基数为你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数额的问题。经查处,我局已于2024年3月27日向东莞市耀铭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要求该单位依法为你足额申报缴纳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数额。该单位承诺按照限期改正指令要求为你依法足额申报补缴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数额,但不同意承担依法应由你承担的个人缴费的费用。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公告向你送达《关于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的通知》(东人社监字〔2024〕第05-314-1号),通知你配合该单位办理补缴手续。鉴于你在公告送达《关于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的通知》(东人社监字〔2024〕第05-314-1号)后的7个工作日内尚未配合该单位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因此需请你配合该单位共同办理养老、失业保险补缴手续。关于东莞市耀铭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未按规定以实际工资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鉴于该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我局不再查处。对于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已于2024年6月3日为你办理了补缴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