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示公告 >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公告栏

(东莞市绿湖山庄开发建造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7-01 17:0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字体:


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绿湖山庄开发建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森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司马村槎湖路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875045J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5号)。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5号)的要求进行整改。上述事实有:东莞市绿湖山庄开发建造有限公司20221月至202312月份未发工资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5号)及相关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71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5号).pdf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