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川页模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理强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沥南门路1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9CBT6N
我局查处你单位(个人)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个人)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19号)。经调查,你单位(个人)无故拖欠33名劳动者2023年5月份至2023年12月份、2024年1月份工资,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向你单位(个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19号),你单位(个人)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1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19-2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东莞市川页模胚科技有限公司工资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19日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1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