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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依国)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7-25 16:2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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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伍依国(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51X,以东莞市程同电子有限公司名义无照经营)

负责人:伍依国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深大道3

我(局)查处伍依国(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51X,以东莞市程同电子有限公司名义无照经营)欠薪逃匿一案,因我分局监察员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11-176号),伍依国(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51X,以东莞市程同电子有限公司名义无照经营)无人签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11-176号)。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11-176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11-176-2号)、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程同电子4月、5月工资表、伍依国(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51X,以东莞市程同电子有限公司名义无照经营)包工头邓国龙、张念友、李吉庆、李吉林等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伍依国(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51X,以东莞市程同电子有限公司名义无照经营)员工李会琼、胡冬荣、谭桂英等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将你单位(个人)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3年。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七条规定,如你单位(个人)在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六条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凤岗分局

2024725

附件:《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1-17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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