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顿涛(身份证号码41042619******1059东莞市富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营者)
地址(住所)河南省襄城县王洛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9CBT6N
法定代表人:顿涛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1059
我局查处你单位(个人)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个人)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30-158号)。经调查,你单位(个人)招用黄瑾馨时未核实身份证原件,在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1日期间使用童工黄瑾馨(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12月4日,身份证号码:45102620**********)从事前台文员工作。
上述事实有:童工黄瑾馨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结算收据、微信聊天纪录截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