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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企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8-09 16:4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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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贵州企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候顺伟

地址(住所):紫云自治县五峰街道团坡村惠民小区B-16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6HHDPF3A

我(局)查处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9-227)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经调查,你单位于2024313日至2024315日期间使用童工蒙德燕(性别:女,出生日期:20081213日,身份证号码:52273220**********)、李文杰(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815日,身份证号码:62102620**********,入职用名:李辉)、王传发(性别:男,出生日期:2010331日,身份证号码:52020320**********)、肖华浪(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1122日,身份证号码:52020320**********)、赵书乾(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1129日,身份证号码:53262820**********)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贵州企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童工蒙德燕、李文杰、王传发、肖华浪、赵书乾的身份证复印件;贵州企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20243月傲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勤&加班统计表、2024年企顺傲声电子厂3月离职员工工资表、傲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入职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89

附件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 29-227号).pdf

附件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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