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虎门米娜凯威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明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82号虎门万达广场4栋214-2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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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051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051号)。经调查,东莞市虎门米娜凯威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03-051)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05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051-1号)、送达回证、民事判决书(2024)粤1972民初384号、生效证明书、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社会保险人个缴费证明、中国工商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电子版)、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2日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05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