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个人:唐寸元
经营地址:湖北省秭归县郭家坝镇
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2719******3936
我(局)查处唐寸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知人送达文书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33号)。经调查,唐寸元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33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唐寸元经营的加工厂欠薪情况表、唐寸元身份证复印件、厂房分租协议、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33号)及其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33-2号)及其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被告知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4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30日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