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石碣捌伍柒酒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展英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城中昌盛东街2号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BRHKPWXL
我(局)查处 你单位违法招用未成年人及违法使用童工一案,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拒不签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5-025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5-025号。认定的事实:东莞市石碣捌伍柒酒吧于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2月27日违法招用未成年人梅淑雯(身份证号码:44078120******5023)从事推销员工作;于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2月27日违法使用童工罗鑫(身份证号码:44162420******1726)从事推销员工作。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10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5-02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