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灏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豪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平丁西七街2号1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9CBT6N
我局查处你单位(个人)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个人)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92号)。经调查,你单位在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1日使用童工陈子乐(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11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4172120********12)从事包装工;在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1日使用童工梁峻源(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12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4172120********52)从事包装工。上述事实有:陈子乐、梁峻源身份证复印件、东莞市灏创电子有限公司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1日离职工资表、东莞市灏创电子有限公司陈子乐、梁峻源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1日考勤汇总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相关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9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92号)(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