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东莞锦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坤炳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南潢路15号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1R2N1W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向你单位邮寄《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1-033号),因拒收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1-033号)。我局于2024年5月25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1-033-2号)送达给你单位,对你单位罚款2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20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60日(暂计至2024年8月7日),产生加处罚款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1-033-2号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20000元、加处罚款20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