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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茂吉)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9-09 17:5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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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赵茂吉(身份证号码:51152719******4034,东莞市石排翔飞加工店无营业执照经营者)

地址(住所):东莞市石排横山大基三路

我(局)查处1、你在202456日至2024630期间使用童工黄国辉(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628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31)从事灌水工作2你在2024520日至2024627期间使用童工袁泽涛(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823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97)从事灌水工作。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2-4010号。你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1、你在202456日至2024630期间使用童工黄国辉(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628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31)从事灌水工作2你在2024520日至2024627期间使用童工袁泽涛(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823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97)从事灌水工作。上述事实有:童工黄国辉的全国人口信息表、童工袁泽涛的全国人口信息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笔录、证明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达指令如下: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童工行为。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7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情况和以下材料:1、整改报告2、童工袁泽涛工资结算证明报我局石排分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99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 32-40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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