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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富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9-13 15:0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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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顿涛(身份证号码41042619******1059东莞市富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营者)        

地址(住所)河南省襄城县王洛镇前顿后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顿涛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1059                        

我局查处你单位(个人)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个人)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0-158号)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经调查,你单位(个人)招用黄瑾馨时未核实身份证原件,在2024528日至202461日期间使用童工黄瑾馨(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124日,身份证号码:45102620******0720)从事前台文员工作。

上述事实有:童工黄瑾馨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结算收据、微信聊天纪录截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规定。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4913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0-158号).pdf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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