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深圳市北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国祥
地址(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布澜路21号联创科技园28栋厂房10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HPEC9B
我(局)查处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72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72号)。你单位没有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59号)的要求,在2024年6月9日前足额支付劳动者2024年4月份工资。我局已于2024年8月20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59号),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4000元。现你单位又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72号)的要求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深圳市北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5月份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72号)、整改报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59号)等证据证明。
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七条四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严重)。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9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