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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金富隆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9-24 15:0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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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金富隆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志刚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光明路2141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KJ9Q2J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8-103)。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8-103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8-103号)及送达回执;东莞市金富隆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20243月至20244月份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92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 18-1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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