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迅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强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溪松岗一街3号8栋2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AFF88B
我(局)查处你单位无故拖欠员工35人,拖欠2人2024年5月工资4529.7元,拖欠14人2024年6月工资37094.7元,拖欠30人2024年7月工资61998元,合计108992.9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6-136号)。一案,因你单位逾期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16-136号)。经调查,被告知单位(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你单位无故拖欠员工35人,拖欠2人2024年5月工资4529.7元,拖欠14人2024年6月工资37094.7元,拖欠30人2024年7月工资61998元,合计108992.9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6-136号),你单位逾期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6-136号)及其送达回执;东莞市迅鑫科技有限公司未发(2024年5月-7月)工资汇总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将你单位(个人)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3年。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七条规定,如你单位(个人)在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4日
《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16-136号).pdf